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我校《关于做好国家助学金评审的工作安排》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参评对象
法学院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申请的当学年内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且表现良好。
7.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
(1)参评学年受到学业警示及以上处分的;
(2)参评学年受过纪律处分的;
(3)提供虚假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的。
三、奖励标准及名额分配
1.奖励标准:一等每生每年4300元,二等每生每年3700元,三等每生每年3100元。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每年发放10个月。
2.名额分配:具体名额人数以每年学校实际分配为准。
四、评审程序
1.学生根据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及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
2.各班成立以班主任、辅导员、班干部以及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评审小组,各班根据学院分配的名额,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及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召开评审会,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审名单。
3.学院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对初审名单进行审核,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名单。
4.公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天。
5.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6.公示有异议的,由法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组织复审,并及时给予答复。
五、管理与监督
1.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如存在违纪处分、恶意欠缴学费、奢侈浪费等不良行为,学校停发其助学金,情节严重者另行追回已发款项。
2.学生因故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已享受的学生办理休学、保留学籍等,应停发国家助学金。
3.本细则由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
202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