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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工作

法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细则

2024-11-19  点击:[]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我校《关于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的工作安排》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参评对象

法学院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本学年获得校级奖学金,德育考评为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6.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

     (1)参评学年有一门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不及格的;

     (2)参评学年受过纪律处分的;

     (3)提供虚假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的;

     (4)参评学年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的。

三、奖励标准及名额分配

1.奖励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2.名额分配:具体名额人数以每年学校实际分配为准。

四、评审程序

1.学生根据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及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

2.各班成立以班主任、辅导员、班干部以及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评审小组,各班根据学院分配的名额,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及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召开评审会,提出获奖初审名单。

3.学院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对获奖初审名单进行审核,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4.公示获奖学生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天。

5.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6.公示有异议的,由法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组织复审,并及时给予答复。

7.本细则由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

                                          202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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