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院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均可评定学位论文奖学金。
二、学位论文奖学金的评定时间为研究生第三学年第一学期,或学校规定的其他时间。
三、奖励标准和范围
学位论文奖学金分为A、B两档,A档0.5万元/人,不超过当年学术型研究生总人数50%;B档0.3万元/人。学校修正学位论文奖学金标准和范围的,从其规定。
评定A档奖学金的,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组织奖学金评审最终确定。申请A档奖学金未获评或未提出申请A档奖学金的,获评B档奖学金。
四、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位论文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奖学金评定。评定委员会由院长、负责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各导师组组长组成。导师组组长因故不能参加评审工作的,应指定其所在导师组的其他导师参加评审。
五、评定委员针对申请者提供的相关评审材料,根据本办法第六项的规定给出分数。按照出席评定会议全体委员给分的算术平均分,算得每个申请者的得分,并由高到低以此排列,以此作为A档奖学金的获评依据。
六、评审分数的计算
1、基础分值计算:M=论文中期考核成绩(满分90分)
2、科研成果加分(成果取得时间从本年级学习奖学金评审会召开日起计算,此时间点后取得的成果不予采纳):J=以下各项累加
(1)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等中央党报理论版发表理论文章的,每篇计10分;
(2)在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的,每篇计7分;
(3)在《经济日报(理论版)》、《天津日报(理论版)》等省级党报理论版发表理论文章的,每篇计7分;
(4)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的,每篇计4分;
(5)在其它级别报纸发表理论文章的,由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根据其理论价值和社会影响力进行分值评定,但每篇分值最高不超过4分。
(6)在普通高等院校学报(专科院校学报除外)上发表论文的,每篇计2分;普通高等院校是指教育部正式公布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本科院校;
(7)在普通期刊发表论文的,每篇计1分,累计不超过3分;但经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不具有学术价值的期刊,不予加分;
(8)合作撰写学术著作且字数在5万字以上的,计3分;
(9)参编教材且字数在10万字以上的,计1分;
以上科研成果内容必须与申请人学位论文选题存在内在关联性,方能加分,关联与否由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评定。
以上成果应当在评审会召开前取得正式出版物,仅有录用通知或单纯网络形式发表不予计算;同一成果符合不同加分条件的,以最高分计,不重复加分;以上科研成果以申请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其导师为第一作者且申请人为第二作者署名发表的论文,署名单位须为天津商业大学;增刊不予计算。
3、学术硕士研究生申请人总得分:Z=M+J(若申请人总得分相同,则排名以论文中期考核成绩得分高者为先)
七、申请者应当提供的材料包括
1.学位论文的原始稿一式两份或能够证明申请者工作量的其他材料;
2.已发表论文的原件一份、全文复印件一式两份,或录用通知;
3.其他能够证明申请者参与项目研究或其他科研活动的证明。
上述材料中,不得出现申请者导师的姓名。
八、申请者提交的评审材料应当符合学术规范和学术纪律。如有抄袭、剽窃、伪造成果等行为的,学院有权取消其参评资格;情节严重的,应按学校和学院要求,取消其论文答辩资格。
九、本细则由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